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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F/1.7
σca=σta
σba=σta
τ=σta /
σda=1.42σta
式中之 F、σta、σca、σba、τ及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
吊籠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為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 SS330 或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435、規定之 STK400 或 STK490 系列鋼材。
五、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鋼材。
六、CNS 5802、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七、CNS 6183、規定之鋼材。
八、CNS 7141、規定之鋼材。
九、CNS 7794、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十、CNS 8497、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護圍、護罩、機械部分及供人員升降之支撐部分等。
吊籠之工作台底板得使用木材或耐蝕鋁合金板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蝕蛀、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