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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