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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申請案件,應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初審。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審查前項初審通過後之案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分期撥款。

申請補助之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擬定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於每年八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受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及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符合補助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實施計畫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實施計畫之年度執行期間,為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