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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受理職業病鑑定範圍如下:
一、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
二、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申請鑑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認有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有困難。
二、職業病給付核定案件經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後,由保險人另為審核。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為辦理前二項職業病鑑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依疾病類型由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定會。
前三項職業病鑑定之案件受理範圍、職業病鑑定會之組成、專家之資格、推薦、遴聘、選定、職業病鑑定程序、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