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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N
事業單位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計算發給。
二、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計算發給。

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