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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EN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照護補助之補助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四月底前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補助金額。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保險人應自翌年開始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請領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失能給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被保險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五年;申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被保險人從事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申請器具補助。
前項罹患職業病者,經請領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失能津貼,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被保險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五年;申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二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請領第十條之失能補助,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申請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三年;申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