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職業輔導評量,指為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所實施之評量,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以七人計。
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及辦理時程等,準用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三、職務再設計。
四、職業輔導評量。
五、職業訓練。
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