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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職務再設計,指協調改善工作環境或工作機具設備、調整職務內容、工作方法及條件或應用就業輔助器具等措施,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提高工作效能。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物理治療、醫學工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業設計、機械工程、資訊工程及電子工程等相關系所畢業者二人以上。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三、職務再設計。
四、職業輔導評量。
五、職業訓練。
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