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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其他經職安署指定者。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有關職業重建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