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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有工作場所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討並修正其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後,留存備查:
一、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
二、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
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
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出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出建議。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