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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之審查,必要時得至運作場所進行現場查核。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EN
運作者申請前條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許可,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二、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三。
前項之申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一項申請之管制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成分相同而濃度不同,但用途、危害分類及暴露控制措施相同時,得合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