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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熔接部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試驗板,並經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機械試驗合格:
一、實施胴體縱向接頭之熔接時,應就胴體全體製作一個試驗板裝設於胴體端部,並使其熔接線與胴體縱向接頭在同一直線上,與胴體縱向接頭同時實施熔接。但多節胴體之各節胴體縱向接頭之熔接不在同一條件下實施者,應就每節胴體各製作一個試驗板。
二、實施胴體周向接頭之熔接時,應就胴體全體製作一個試驗板與胴體或其類似構件分開備妥,並於胴體周向接頭之熔接時,延續以同一條件實施試驗板之熔接。但前款試驗板與胴體或其他構件之周向接頭在同一條件下實施熔接,且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機械試驗者,得免置備周向熔接試驗板。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試驗板實施機械試驗時,其機械試驗種類及試驗片數量,應視其試驗板厚度,依附表五之規定辦理。
前項機械試驗用試驗片之採取,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八○○「壓力容器之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抗拉試驗方法及抗拉試驗片之形狀、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二四五五「對接熔接拉伸試驗方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因試驗片厚度較厚致無法實施抗拉試驗者,得以薄鋸將其鋸成試驗可能之厚度實施抗拉試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經切開之全部試驗片,均應實施抗拉試驗合格。
實施抗拉試驗時,其試驗片之抗拉強度,應依母材種類分別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一、百分之九鎳鋼、鋁及鋁合金、銅及銅合金、鈦及鈦合金,其在標準容許抗拉應力值以下使用者:依已調降之容許抗拉應力值之四倍之值。
二、前款以外之母材:依母材標準抗拉強度之最小值。
於實施前項抗拉試驗,其試驗片在母材部斷裂時,試驗片之抗拉強度在前項各款規定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熔接部無缺陷者,該抗拉試驗視為合格。
第一項抗拉試驗之不合格原因,為試驗片之母材缺陷造成者,該抗拉試驗視為無效。
正面彎曲試驗片、背面彎曲試驗片、側面彎曲試驗片、縱向彎曲試驗片之形狀、尺寸與各該試驗之試驗方法及試驗用夾具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三九四○「金屬材料彎曲試驗試片」、國家標準CNS三九四一「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及國家標準CNS一二六七六「對接熔接縫模彎試驗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彎曲試驗準用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彎曲試驗結果,在試驗片之熔接部外側發生長度超過三毫米之龜裂者,為不合格。但位於角緣之小龜裂者,不在此限。
衝擊試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四「金屬材料衝擊試驗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並就個別熱影響部及熔接金屬部分別實施,且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低使用溫度以下為之。
衝擊試驗片之形狀及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三「金屬材料衝擊試驗試片」之試驗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該試驗片之採取,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八○○「壓力容器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衝擊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