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依前二條規定提出申請時,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應予審查,並填具醫療機構名單(格式如附表七)與檢附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
前項申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認可醫療機構原申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事人員,或巡迴X光車及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之檢查設備有異動或新增者,應於異動或新增後十五日內,依前項公告方式登錄。
未依前項規定登錄前,異動或新增之醫事人員,不得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
認可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申請登記事項變更,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且其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字號變更者,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其申請期間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未經重新公告認可前,不得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

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
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之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或聘有醫師二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中一名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之巡迴X光車執照證明影本。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需另檢附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

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
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二、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辦理粉塵作業類別者適用)。
四、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符合附表三之最近三年內檢測證明影本,及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辦理噪音作業類別者適用)。
五、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高壓氧設備證明文件影本。租用核准登記之高壓氧設備者,需另檢附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申請辦理異常氣壓作業類別者適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醫療機構於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應另檢附合格之巡迴X光車執照證明影本。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需另檢附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
前項醫療機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應於申請時一併檢附自備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之證明影本或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證明影本。
第一項醫療機構同時申請前條認可者,免附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