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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 EN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附表三十六)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傳熱面積、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煙管、火室、爐筒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