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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衝壓機械非符合下列所定規格者,不得設置掃除式安全裝置:
一、構造屬使用確動式離合器者,且操作滑塊等起動之操作部,須用雙手為之。
二、行程長度須在四十毫米以上,且在防護板寬度以下。
三、每分鐘行程數須在一百二十以下。
衝壓機械採腳踏式快速停止機構者,不得使用掃除式安全裝置。但併用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裝置之一者,不在此限。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應具有下列機能之一:
一、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無介入危險界限之虞。
二、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
(一)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在手指按下起動按鈕、操作控制桿或操作其他控制裝置(以下簡稱操作部),脫手後至該手達到危險界限前,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二)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以雙手作動操作部,於滑塊等閉合動作中,手離開操作部時使手無法達到危險界限。
三、感應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遇身體之一部接近危險界限時,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四、拉開式或掃除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閉合動作中,遇身體之一部介入危險界限時,能隨滑塊等之動作使其脫離危險界限。
前項各款之安全裝置,應具有安全機能不易減損及變更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