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搬運或臨時儲存殘渣時,應使用不致使該殘渣漏洩或溢出且具有堅固覆蓋或栓塞之容器。
二、搬運或臨時儲存廢液時,應使用不致使該廢液漏洩或溢出之堅固容器。
雇主應供給前項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對於以人工從事殘渣移入或排出容器作業勞工,並應供給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殘渣、廢液等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四烷基鉛作業之一之事業:
一、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二、修護、改裝、拆卸、組配、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三、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四、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廢液等之作業。
五、處理存有四烷基鉛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六、使用四烷基鉛研究或試驗之作業。
七、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
事業單位從事前項二款以上之作業,應同時符合各款作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