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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作業開始前確認四烷基鉛桶或其他容器之狀況,對有漏洩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虞或被四烷基鉛污染之容器,應予整補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置放四烷基鉛桶之場所如已被四烷基鉛污染者,應以氧化劑清洗乾淨。
二、雇主應供給前款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不滲透性防護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但對於前款以外之作業勞工應供給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四烷基鉛作業之一之事業:
一、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二、修護、改裝、拆卸、組配、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三、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四、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廢液等之作業。
五、處理存有四烷基鉛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六、使用四烷基鉛研究或試驗之作業。
七、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
事業單位從事前項二款以上之作業,應同時符合各款作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