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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作業,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後,免除設置下列各款規定之設備:
一、於周壁之二面以上或周壁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直接向大氣開放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得免除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有機溶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之設備時,得免除各該條規定之設備。
前項雇主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認定之:
一、免設有機溶劑設施申請書。(如格式一,略)
二、可辨識清楚之作業場所略圖。
三、工作計畫書。
經認定免除設置第一項設備之雇主,於勞工作業環境變更,致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即依法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設備,並以書面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規定之作業場所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必要之控制設備: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三、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前項控制設備,應依有機溶劑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
第一項各款對於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及同項第二款、第三款對於以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者,不適用之。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各該款有關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使用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使用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