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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
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五、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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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施工架之種類 │間距(單位:公尺)│
│ ├────┬────┤
│ │垂直方向│水平方向│
├─────────────────┼────┼────┤
│單管施工架 │五 │五點五 │
├─────────────────┼────┼────┤
│框式施工架(高度未滿五公尺者除外)│九 │八 │
└─────────────────┴────┴────┘
(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
(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一公尺以下。
六、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七、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以維持穩固,並將插銷鎖固。
前項第一款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者,其內側應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
前項內側以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桿之施工架,替換後之整體施工架強度計算,除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水平構件強度應與國家標準CNS 4750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