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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一:
(一)CNS 14252。
(二)CNS 16079-1及CNS16079-2。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時,應即更換。
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臺,應依預期荷重妥為設計具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且確認其結構安全。
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
三、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使勞工於其上方從事熔接、上螺絲等接合,或上漆作業者,其鋼梁正下方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高度內,應安裝密實之舖板或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