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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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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第 42 條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EN
第 41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