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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外國籍人員,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
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包括外國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