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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向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
一、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
二、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雇主未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