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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EN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死亡前已申請失能津貼,經保險人審定應核發尚未核發者,得由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承領之。
遺屬依前項規定承領失能津貼者,不得申請死亡津貼;其選擇申請死亡津貼者,不得承領失能津貼。
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對象如下:
一、醫療補助:因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者。
二、失能津貼: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三、死亡津貼:因職業病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死亡津貼之受領遺屬、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遺屬津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