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N
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應以其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前條第二款人員,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之資格如下:
一、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受僱員工。
二、僱用前款受僱員工之實際從事勞動雇主。
三、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