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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N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