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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N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第一項繳納金額之範圍、計算方式、繳納方式、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