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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N
本準則於本法第八條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