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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N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投保單位,應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就前條各款事項,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
未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者,保險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就相關事實及證據無法認定為職業傷病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就第一項,所陳述之意見或提供之證據與投保單位不一致時,保險人應請投保單位提出反證;投保單位未提出反證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之意見或證據,綜合其他相關事實及證據審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EN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職業傷病之認定,保險人應於審查程序中,就下列事項判斷:
一、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職業病:罹患疾病前之職業危害暴露、罹患疾病之證據、疾病與職業暴露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