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四十三條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 EN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