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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及內容,準用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並得就業務需求依會計制度增列之。
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收入總額提撥、員工薪津扣提及下腳變價等各項收入。
二、支出:
(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二)所得稅費用(利益):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三、本期餘絀:本期收入減除支出後之餘額。
四、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餘絀,及其他綜合餘絀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
現金流量表依決算性質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業務活動之現金流量:投資、籌資活動以外,列入本期收支計算之交易與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包括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之流入及流出。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取得與處分約當現金以外之流動金融資產、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其他資產,及減少約當現金以外之長期應收款、遞延資產,取得利息、股利屬投資之報酬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增加與減少債務、其他負債、基金及支付利息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四、現金與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本期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之數,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反之,則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
五、期初現金與約當現金:本期期初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六、期末現金與約當現金:本期期末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淨值變動表依決算性質製作,其內容包括基金與累積餘絀與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
二、負債: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
三、淨值: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
前項第一款所定資產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資產: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二、投資及長期應收款: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應收款。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供管理目的而持有或出租予他人,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四、其他資產: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負債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負債: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須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三、其他負債:不屬於以上之負債。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值之內容如下:
一、基金: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
二、累積餘絀: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三、淨值其他項目:累積其他綜合餘絀。
財產清冊之內容如下:
一、法院登記之財產。
二、未向法院辦理登記之財產。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二、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四、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五、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