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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EN
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
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 EN
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國性雇主團體,各提出三名代表及三名專家學者之推薦名單。
前項所定代表及專家學者,應至少各有一名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