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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所轄地區志工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者,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三)並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於第四條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報本部審核通過後,公開獎勵之。
公開獎勵之等次如下: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頒予金質獎章。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頒予銀質獎章。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隊。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申請時間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