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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前條所稱服務績效優良或績效卓著係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對遭逢職業災害、重大疾病或急難之勞工及其家屬適時提供服務與關懷者。
二、參與事業單位或勞工行政機關及其附屬單位各類教育進修、公益活動,提供人力支援,熱心奉獻,對促進勞工權益、和諧勞資關係、增加勞工就業機會、提昇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等事項有助益者。
三、為勞工育樂中心、勞工服務中心、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等提供定時定點行政支援與諮詢服務,負責盡職者。
四、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考核,服務績效優良者。
五、其他具有勞工事務服務優良事蹟者。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