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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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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EN
第 27 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26 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