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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第 70 條
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或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1 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