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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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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 6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