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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EN
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作成裁決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
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裁決委員審理案件相關給付報酬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