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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二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每次最高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每次最高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每次最高四萬元。
六、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每件最高一萬元。
依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扶助者,代理酬金扶助標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一、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勞工符合第一項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起訴,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該工會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前三項之申請於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第一項第二款之扶助,於勞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喪失行為能力時,得由其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勞工或工會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應於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