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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條規定辦理。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