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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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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EN
第 1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1.
裁判字號:
廢
48 年判字第 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係依據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第五條 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而制定。該實施綱要第五條所稱爭議,凡勞資雙方發生 之糾紛均屬之,並非必須發生怠工、罷工、停業、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產及 社會秩序之行為之情形,始得謂之爭議。又該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 辦法係勞資爭議處理法以外之特別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一條雖載明必 於僱主與工人團體或工人十五人以上發生爭議時,始有適用。然動員戡亂 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則並無此項限制。適用該處理辦法時,自不受勞資 爭議處理法該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