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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