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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納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保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事業單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職業訓練機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新投保業務。
三、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處理。
四、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保險費之計算。
五、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納保違法之查處。
六、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者之納保、計費及違法之查處。
七、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之開單及寄發。
八、未投保單位之催保及違法之查處。
九、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及通知撥付。
十、其他有關納保事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