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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