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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 EN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