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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第三條至第五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者,始得依核准內容辦理輸入。
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
第一項核准內容之使用計畫、輸入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與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包裝方法、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等文件、資料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最長以五年為限。但供實驗、研究用黃果蠅(Drosophila melanogaster)(以下簡稱黃果蠅),依輸入人申請之使用期間。
二、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最長以三十年為限。
三、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依輸入人申請之使用期間。
輸入人得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但供展覽用途者,得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三日前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核准展覽計畫之使用期間。
申請前項展延時,應檢附使用紀錄、展延使用之原因及後續安全隔離管制計畫資料。植物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 EN
輸入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
二、實驗、研究、教學、展覽、依法寄存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使用之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定有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及使用期間。有使用特定物品本體或其所生產、繁殖或分離之其他物品(以下簡稱衍生物),應於計畫中敘明。
三、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輸入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
二、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之流程,使用期間及產出物品之用途。
三、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地址、位置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輸入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特定物品,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完整學名、商品名稱、生產者名稱與地址及輸出國。
二、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使用目的、對象、方式、使用區域及使用期間。
三、限於設施內使用者,應另檢附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設施之地址或地號、位置或地理位置圖、相關設施平面圖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