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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外,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
一、黃果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前款以外特定物品: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 EN
本辦法所稱特定物品,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物品。
前項特定物品應由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以下簡稱輸入人)申請輸入,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下列使用目的之一: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展覽之用。
二、依法寄存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物品。
三、以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物品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
四、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之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授粉昆蟲或同條項第二款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