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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農藥生產業者申請第二條第三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加工成品農藥者,應提供具加工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許可證影本一份;製造農藥原體者,應提供製程說明文件。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影本一份。
四、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製造或加工者,應另檢送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購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澳洲、法國、加拿大、瑞士或荷蘭之商品化證明文件或歐盟評估同意使用之文件。但生物農藥,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
本辦法所稱特定用途農藥,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農藥: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