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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申請製造、加工或輸入前條第一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試驗研究或使用計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一)試驗或使用目的。
(二)處理規劃或田間試驗設計。
(三)使用時期。
(四)使用方法。
三、輸入農藥者,應另檢附國外廠商報價單或足以證明向國外輸入農藥之有關文件。
四、為辦理農藥登記所需之規格檢驗、田間試驗或毒理試驗而為試驗研究者,應另檢附辦理檢驗或試驗單位同意接受委託之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
本辦法所稱特定用途農藥,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農藥: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