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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國外原製造工廠更換者,應於事前提出申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國外原製造工廠名稱、地址。
三、農藥普通名稱、廠牌名稱、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範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變更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